附件 1: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标准(试行)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进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为做好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建设工作,制定本标准
一、主要功能定位(一)示范指导
根据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要求,为区域内工伤员工尤其是疑难重症提供全面的康复服务,示范、指导和带动区域内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法律规范康复服务,推升区域内工伤康复服务水平
(二)技术探究
讨论开发工伤康复尤其是职业康复和本区域重点工伤病种的康复技术、标准
配合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探究工伤康复服务机制和工作模式
(三)业务支持
协助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开展工伤康复质量控制和费用控制工作,为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提供业务支持和技术咨询,推动工伤康复的标准化进展,二、必备条件1、申报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具备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资质并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3 年以上;3、康复专业床位数达到 225 张以上;4、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工伤康复服务质量
三、评估标准(一)科室设置设有骨与关节损伤科、神经康复科、脊髓损伤康复科、手外伤康复科、烧伤康复科等康复科室;治疗科室和评定科室达到三级康复医院标准外,独立设置职业康复部门和康复工程室;医技科室和职能科室设置能够满足工伤康复工作需要
(二)人员配备1、配置有骨科、神经科、烧伤科、痛苦科等与工伤康复相关的专科医师,医师:床位配置比例应达到 0
2 名/床,医师职称结构达到三级康复医院标准
2、康复治疗师:床位配置比例应达到 0
4 名/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占康复治疗师总数 2%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占康复治疗师总数的 10%以上
3、护士:床位配置比例应达到 0
4、配置专职职业康复专业技术人员 5 人以上
5、配置 3 名以上康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