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审批工作程序一、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二、受理范围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医院(含专科医院)。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程序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医院,按审批权限规定向市卫生局(医政处)或所在地区卫生局提交设置申请书。经初审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由市、区卫生局受理。受理后 30 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市、区卫生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中由区卫生局审批的,应复制一份申报材料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备市卫生局(医政处、中医类交中医处、基层卫生类交基妇处)。市卫生局有权在按到备案报告 30 日内纠正或撤消区卫生局作出的不符合相应条件和程序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予以批准的申请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其中应报省卫生厅审批根据相关规定程序审报。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注: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申请 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明;所在地周围人口、经济和社会进展等概况;所在地人群健康情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院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医院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拟设医院的组织结构、人员、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院的污水、污物处理方案;拟设医院的通迅、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拟设医院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拟设医院的投资预算;拟设医院五年内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选址报告应包括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附:医务人员的聘用意向书、原执业注册机构拟同意意见及相关资格证书明。合法的房屋或用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及平面图。五、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者,根据《医疗机构(医院)准入标准》进行筹建完成后,向市、区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六、市、区卫生局应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 天内,对筹 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对初审合格的机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市、区卫生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