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 银行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xxx 银行(以下简称 xxx 银行)及合作外包服务机构营销行为,维护支付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 5 号)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共同协商,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 xxx 银行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第三条本规范的宗旨是进一步规范 xxx 银行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地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支持人民银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条规范的基本原则是健全机制,合法合规,公平竞争,加强监测。第五条本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受 xxx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规范适用于 xxx 银行总部、各分行及合作外包服务2机构。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七条增强自律合规经营理念,培育自律合规管理文化,不断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市场部作为牵头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统领金融营销宣传工作。法律部应不断根据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第八条市场部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各项政策及相关规定,合规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营销宣传,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法律部和合规部代理领导小组履行对市场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职责。第三章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第九条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市场部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确保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过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即不得超过互联网支付和银行卡收单两项业务的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第十条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一)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3(二)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三)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