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跨区域经营保安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办事指南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64 号令)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 112 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保安服务公司跨设区市开展保安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流程公布如下:一、备案对象(一)保安服务公司跨设区市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到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二)跨设区市经营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公司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 30 个工作日内到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的设区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二、受理备案机关(一)设区市公安局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设区市设立分公司和跨设区市经营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公司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登记
(二)县(市、区)公安局负责协助设区市公安局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报送备案材料(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材料: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2、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分公司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简历及 5 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4、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分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6、分公司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7、分公司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