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 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CD 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法律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武汉市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性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督促未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