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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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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二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24〕143 号)执行),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除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外,参加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7 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5 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 3 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3 人。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鼓舞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24〕73 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六)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和政府工作人员意见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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