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 公司(本合同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原告上海中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凤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跃生。 委托代理人汪东伦。 被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平。 委托代理人蒋健。 被告索购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MIKEMIKKELBORG。 原告上海中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索购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5 月 12 日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审理需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跃生律师,被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永平律师、蒋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索购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7 月和 8 月,被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集团 )委托原告分别出运两批服装。原告为此签发了编号为CSE0807017SHA、CSE0808018SHA 的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国泰集团,装货港为上海,卸货港为洛杉矶,并注明运费条款为到付,运费总计 6,689.15 美元。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原告依据实际出口商索购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索购公司 )的指令交付货物,且索购公司承诺由其支付运费。之后,索购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 1,284.47 美元运费,其余款项一直拖欠不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欠款 5,404.68 美元及从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国泰集团辩称,原告在诉状中已经确认,国泰集团委托出运的货物注明运费到付,原告应该在收取运费后再交付货物。现原告在索购公司承诺由其支付运费的前提下根据索购公司的指示交付了货物,且向索购公司开具运费发票,就应该由索购公司支付运费。涉案运费与国泰集团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国泰集团的诉讼请求。 被告索购公司未应诉、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国泰集团的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第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