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 公司(本合同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 原告苏州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钊
委托代理人庄炜
被告上海敬海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峰
委托代理人张雷
原告苏州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敬海货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6 月 23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8 月 4 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庄炜、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8 月底,原告委托被告运输一批价值50,969 美元的自行车配件从中国上海至莫桑比克
被告作为承运人于 9 月 4 日向原告签发了一式三份编号为 BR0808SS0138 的清洁已装船记名提单
提单上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TEREXBICYCLELDA;载货集装箱号为 MOTU6404473;运输方式为 CY-CY(场至场)
货物于 10 月 19 日到达目的港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于 10 月 30 日无单放货给了收货人,导致原告全部货款无法收回,同时产生退税损失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原告提单项下货款损失 50,969 美元,折合人民币 347,608
58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 2024 年 6 月 15 日公布的汇率 1:6
82 计算);2、退税损失人民币 38,236
94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 2024 年 6 月 15 日公布的汇率1:6
82 以及自行车配件的退税率 11%计算);3、上述款项的贷款利息损失;4、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公证费人民币 1,000 元
庭审中,原告将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变更为根据存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