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 公司(本合同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原告苏州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钊。 委托代理人庄炜。 被告上海敬海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峰。 委托代理人张雷。 原告苏州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敬海货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6 月 23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8 月 4 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庄炜、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8 月底,原告委托被告运输一批价值50,969 美元的自行车配件从中国上海至莫桑比克。被告作为承运人于 9 月 4 日向原告签发了一式三份编号为 BR0808SS0138 的清洁已装船记名提单。提单上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TEREXBICYCLELDA;载货集装箱号为 MOTU6404473;运输方式为 CY-CY(场至场)。货物于 10 月 19 日到达目的港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于 10 月 30 日无单放货给了收货人,导致原告全部货款无法收回,同时产生退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原告提单项下货款损失 50,969 美元,折合人民币 347,608.58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 2024 年 6 月 15 日公布的汇率 1:6.82 计算);2、退税损失人民币 38,236.94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 2024 年 6 月 15 日公布的汇率1:6.82 以及自行车配件的退税率 11%计算);3、上述款项的贷款利息损失;4、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公证费人民币 1,000 元。庭审中,原告将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变更为根据存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提单背面管辖权及法律适用条款已经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并适用香港法律;无单放货不成立;收货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原告主张的货款损失不实;原告主张的退税损失与本案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如下: 一、关于涉案货物的运输情况 原告就该节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编号为 BR0808SS0138 的正本提单和被告出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用以证明原、被告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为涉案运输的承运人,且原告已经支付了涉案运费人民币 1,551 元。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都系原件,且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