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上海科 x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赛 x 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 公司(本合同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 上诉人上海科 x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xx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海科 x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 x 民、周 x,被上诉人上海赛 x 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x 及其委托代理人徐 u 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贝尔)科 x 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于 1999 年 7 月 22 日签订《技术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共同合作的基础上,共同开发加解扰可寻址分支分配器一体化产品
一体化产品的样品定于 99 年 8 月初完成,成品于 99 年 9 月完成
甲方负责模块的材料成本,乙方负责其它材料成本
最终产品的所有权属甲方
品牌为上海贝尔
乙方只能将该产品提供给上海贝尔,不能将类似产品直接供给第三方
样品在商用(《协议书》原文表述)后双方核算材料成本及开发费用,再行商讨具体操作细则
《协议书》中的甲方上海(贝尔)科 x 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即为上海科 x 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上海科 x 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科 x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分别于 1999 年 11 月 18 日、同年 11 月 24 日、同年 12月 30 日、2000 年 1 月 7 日、同年 1 月 20 日、同年 3 月 1 日、同年 3月 14 日、同年 3 月 17 日、同年 3 月 29 日、同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