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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赛x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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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上海科 x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赛 x 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 公司(本合同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上诉人上海科 x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xx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科 x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 x 民、周 x,被上诉人上海赛 x 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x 及其委托代理人徐 u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贝尔)科 x 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于 1999 年 7 月 22 日签订《技术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共同合作的基础上,共同开发加解扰可寻址分支分配器一体化产品。一体化产品的样品定于 99 年 8 月初完成,成品于 99 年 9 月完成。甲方负责模块的材料成本,乙方负责其它材料成本。最终产品的所有权属甲方。品牌为上海贝尔。乙方只能将该产品提供给上海贝尔,不能将类似产品直接供给第三方。样品在商用(《协议书》原文表述)后双方核算材料成本及开发费用,再行商讨具体操作细则。 《协议书》中的甲方上海(贝尔)科 x 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即为上海科 x 通信设备有限公司。2024 年 12 月,上海科 x 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科 x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分别于 1999 年 11 月 18 日、同年 11 月 24 日、同年 12月 30 日、2000 年 1 月 7 日、同年 1 月 20 日、同年 3 月 1 日、同年 3月 14 日、同年 3 月 17 日、同年 3 月 29 日、同年 4 月 7 日、同年 5月 24 日向被告交付可寻址分支器、分配器,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原告的送货回单上签字。原告交付的产品如下: 产品型号 数量(只) 产品型号 数量(只) 210 型分支器 215 412 型分支器 420 414 型分支器 320 416 型分支器 260 418 型分支器 125 614 型分支器 510 616 型分支器 430 618 型分支器 255 814 型分配器 640 916 型分配器 100 1218 型分配器 390 原告认为,原告根据《协议书》向被告提供的 3565 只可寻址分配器、分支器产品的部分材料成本费用计人民币 294,505 元,但被告至今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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