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上诉人王成元、周建行与被上诉人韩军胜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 公司(本合同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 上诉人王成元、周建行与被上诉人韩军胜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元,男,1954 年 12 月 6 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河雍办事处关塘村北一街七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行,男,1956 年 9 月出生,汉族,住孟州市交通局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军胜,男,1966 年 11 月 8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州市赵和镇冶墙村韩胡同 1 号
委托代理人刘振青,孟州市大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上诉人王成元、周建行与被上诉人韩军胜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韩军胜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孟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作出(2024)孟民初字第 853 号民事判决
王成元、周建行不服,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4 年 5 月 11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6 月 2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王成元、周建行的委托代理人周雷声,被上诉人韩军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振青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4 年 7 月王成元、周建行以新兴物流名义从事物流服务期间,于 2024 年 7 月 6 日接受韩军胜委托向安徽安徐强托运锁具价款 3156 元,向安徽合肥市蔡杨军托运锁具价款 1920元,收货方受到货物已将货款交到物流公司带回
上述两次托运货物的经办人为王爱琴(王爱琴系王成元、周建行聘用人员)
原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以物流公司名义从事物流服务,在收货方收到货物并支付相应货款后应当根据物流行业惯例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