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上诉人中山市永南彩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华发纸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中山市永南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华发纸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 4406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华发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永南公司因向华发公司购买纸张产品,双方于 2007 年 9 月 1 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就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华发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但永南公司多次逾期支付货款。双方在《购销合同》、《销货凭证》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按货款总额的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结合永南公司逾期付款时间,永南公司应向华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 50018.1 元。华发公司与永南公司多次协商付款事宜未果,为维护华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永南公司立即向华发公司支付违约金 50018.1 元;2.永南公司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永南公司向原审法院辩称:永南公司在与华发公司交易期间都是足额及时支付货款,不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请求驳回华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永南公司向华发公司购买纸张产品,永南公司(乙方)与华发公司(甲方)2007 年 9月 1 日签订了一份 N0C3001《购销合同》,其中约定:经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均确认以《订货确认协议》或乙方有效订货单传真件的真实效力;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为按该产品生产厂家的标准及规定执行;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为乙方在收到货物 7 个工作日内,应对货物进行验收,若有异议,乙方应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交货的品种、规格、数量及外观包装合格;结算方式及期限为以《订货确认协议》或甲方《销货凭证》为依据;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货款,乙方应按货款总额的日息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在本合同规定项下,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通讯费等;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华发公司主张在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