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w供应商行为守则J
Crew的供货商不能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性,非自愿劳工或狱工
导言强迫劳动被定义为“以任何惩罚相威胁,非本人自愿从事的”劳动或服务
1导致员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或特权丧失的任何管理实践都被认为是构成强迫劳动或者非自愿劳动的情势
债务劳役2、契约劳役3和使用监狱劳工4都是强迫劳动的表现形式
“强迫劳动”经过了长时间的演变,已经发展为一个涵盖面广阔的概念
今天最常见的债务劳役的典型情况是外籍合同工为获得工作机会向招工人员或劳动中介支付高额费用而后不得不用其劳动所得的绝大部分来偿还该债务
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偿还债务,工人即使在不公平或者非法的情况下都被迫工作
1国际劳动组织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
2此种状态或情势起因于债务人以自己(或在其控制之下的其他人)的劳务作为抵押而借债,而该劳务的价值(经合理估算)并未用作债务(劳务的时限和性质)的清算
3契约劳动的起因是第三方,通常是劳工的父母或者监护人,用劳工来交换一笔资金
按约定,该劳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劳务,或者一直工作到雇佣方认为其付出的资金已经得到了合理补偿为止
4因从事被指控的或者经法院判决的刑事犯罪或政治活动而导致人身自由受到监控或者限制的人
第四章4遵循社会责任准则的工厂确保其员工在任何时候都能自由决定终止劳动关系而不会担心受到任何惩罚
与强迫劳动相关的另一种情况是强迫加班,即工人不能在不担心受到报复的情况下拒绝延长工时(参见第10章关于工作时间一节的讨论)
人身约束或者为工人离开厂区和宿舍设置不合理的限制也构成了对工人自由的侵犯(如,在工人在厂工作时间内封锁出口,并在加班结束之前暂停运行公司提供的交通工具)
尽管有关强迫劳动的问题十分复杂,但我们可以将其简化并归纳为一个问题:工人能否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离开
遵循社会准则的工厂会确保其所有的政策、体系和实践不会使得任何想离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