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江苏省残联系统低视力康复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地(市)级残联低视力康复部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全残康办〔2007〕28 号)、《江苏省视力残疾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和《江苏省防盲治盲规划(2011〜2015)年》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残疾人低视力康复救助项目任务;各地开展本区域低视力康复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承担低视力项目任务的康复中心或辅具中心由省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残康办)申请,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残康办)审批,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辅具中心)监管
第二章低视力康复部建设标准第四条机构要求:在残联康复中心或辅具中心机构内设立低视力康复部,负责具体的低视力康复工作
低视力康复部所属的残联康复中心或辅具中心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独立账号和工作场所
第五条人员配置:配备低视力康复工作人员 1-2 名,参加过省级以上的低视力康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证书,从事低视力康复工作一年以上
第六条场地要求:有 1-2 间固定房间,总面积不少于 50 平方2米,设有接待、验配、训练、展示等功能区
第七条设备要求:眼科常用设备,眼底镜、检影镜、裂隙灯等;国际标准视力表(远用、近用)、低视力专用视力表;助视器配镜箱、视功能训练图谱、定向行走评估训练学习仪;各种类型助视器、助视器专柜;基本办公设施(电脑、档案柜等)等
第八条制度建设:建立需求调查、筛查验配、康复训练、效果评估、家长培训、信息转介、回访服务、专业培训、基层指导、档案管理、物资管理等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低视力康复部服务职能、服务(转介)流程、服务承诺、工作职责上墙明示
第三章低视力康复部主要职责第九条按照国家和省低视力康复工作要求,开展低视力康复需求调查,制定服务计划
第十条组织开展助视器验配,视功能及助视器使用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