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汇总 10 篇个人借款合同 篇 1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条 贷款 1.1 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九条。 1.2 贷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九条。 1.3 贷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九条。 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 1.4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以第九条约定为准,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合同已签订贷款发放前,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 9.4 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率发放贷款。 贷款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 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非分期还款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 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按年进行调整。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月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基准利率调整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季度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年进行调整的,每年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 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乙方按调整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假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浮动范围,使得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时,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 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利率调整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1.5 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发放日如为29、30、31 日的,结息日为每月 28 日,但合同项下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贷款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双周供贷款首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第 14 日,以后结息日为前一结息日后第 14 日。 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利随本清。 第二条 贷款的发放 2.1 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此类审查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甲方是否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登记等法定手续; 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甲方是否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甲方是否满足了乙方要求的贷款条件; 甲方及担保人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