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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锦集9篇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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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锦集 9 篇买卖合同 篇 1 原告诉称:200x 年 11 月 23 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 “悠雅轩”S11号商铺一套,约定层高为首层 3.6 米、二层 3 米,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仅标注有一条梁柱。房屋建成后,原告发现被告建造的房屋有以下严重影响使用的问题: (1)一、二层中央均有一直径为 15 厘米的粗大排水污管; (2)一层有两条柱子长宽分别为 38×54 厘米、72×13 厘米,高 2.94 米; (3)一层净高仅为 2.943.46 米; (4)二层有五根横梁; (5)二层有两个沉沙井,规格分别为 2.6×1.54×2.35 米和2.45×1.85×2.32 米; (6)二层净高只有 1.932.84 米。由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希望买到符合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商铺,而被告实际提供的商铺违反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此有重大误解。原告要求退房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 258503 元及利息(从20xx 年 11 月 23 日起计至返还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被告交付的房屋规格均符合合同约定,是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建设的,也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范,不存在影响房屋使用的问题。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适度把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的适用范围 商品房预售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买卖尚未建成的房屋(以下简称期房)的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区别于现房销售的最大特征,是交易发生时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未建成,买受人只能借助出卖人提供的资料、通过想象来认知所购房屋的情况。因此,房屋建成后的实际状况与买受人的想象存在差异是难免的。正因为如此,与同等条件下现房销售相比,预售期房不但价格偏低,而且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有特别要求:一方面要求出卖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保证买受人的想象与将来房屋的真实状况之间的差异在合理范围之内;另一方面也要求买受人对差异风险有合理的预见。所谓“合理”,是以通常情况下常人的理解能力、承受能力为推断标准的。是否超过“合理”范围影响到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推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标准。 本案原告作为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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