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2017-5101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 O—七年十二月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用途的房屋租赁
用于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的原件
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双方当事人应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本合同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部位(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约定;还有部分条款有不同选项可供当事人选择(以【】标出)
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内容、空白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增加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选择的内容,以在【】中打丁方式选定;不作选择、不作约定或未实际发生的内容,应当在【】中或空白部位打 X,以示删除
双方当事人填写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可在文本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登记备案的居住用途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
承租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经登记备案的居住用途房屋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甲方(出租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他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其他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乙方(承租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他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