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铁路施工企业及人员部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暂行)的通知各监督站:近期,工程监督局结合《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2017〕310 号)、《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铁总建设〔2017〕328 号)等文件,以及当前铁路建设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6〕239 号)(以下简称“铁总建设〔2016〕239 号文”附表所列一般、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进行了认真研究,对部分认定指标作了进一步明确,编制了《铁路施工企业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和《铁路施工企业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
鉴于铁总建设〔2016〕239 号文正在启动修订程序,在过渡期内,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监督站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铁路施工企业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铁路施工企业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所列问题,按照对应编号(指铁总建设〔2016〕239 号文中的编号)认定施工企业及人员相应等级不良行为
操作指南表中未包括的施工企业及人员其他不良行为认定事项,各2监督站继续按照铁总建设〔2016〕239 号文执行
对未严格按本通知标准认定不良行为的情况,工程监督局将在监督站年度业务考核时予以扣分
铁路施工企业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2
铁路施工企业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3附件 1铁路施工企业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内容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对应铁总建设〔2016〕239 号文编号路基工程地基处理、路基填筑未按规定进行相关工艺性试验并报批确认即进行正式施工的
6不按工艺性试验成果进行施工的
6咼边坡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按批准的专项方案实施的
3桥梁工程现浇桥梁张拉控制应力未经设计单位确认的
6预应力张拉、压浆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1预应力施加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