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租赁合同法规 《合同法》中有关仓库租赁合同的主要规定如下: 1、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出租人应当根据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5、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
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6、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9、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承租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11、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