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房屋租赁合同代理房屋租赁合同 1 甲方:(系租赁代理机构) 乙方:(系“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开设银行) 为保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租赁代理租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进行租金代收代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示的代收代付对象为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租金账户”专门用于代收代付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租金账户”应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
除甲方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甲方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应在出租代理合同中注明所提供延伸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甲方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通过市建委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合同及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网上备案系统据此生成付款列表,甲方定期下载打印付款列表并盖章后送交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向出租人代付租金并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付款信息
第四条、甲方将所代理房屋出租的,甲方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时,应在合同中约定通过租金账户代收代付租赁房屋的租金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收款清单,甲方据此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收款信息
第五条、甲方要求从租金账户提取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的,应不超过租金账户同期收入的 10%
确实超过同期收入的 10%的,应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乙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核对后予以划转
第六条、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能将房屋出租的,甲方应将自有资金通过租金账户支付给出租人
第七条、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应用自有资金垫付租金,承租人补交租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