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房买卖合同优惠房买卖合同 1 立合同双方: 出售人: 代理人: (以下简称甲乙方) 买受人: 双方根据《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上海市 区(县) 街道(镇) 路 (新村弄) 支弄 号 室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出售给乙方
2.上开房屋按住房综合造价的%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元,共计售价(大写)元
3.乙方在合同签定时交纳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优惠,乙方实付价款(大写)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首期付款占应付款%,计(大写)元
余额计(大写)元,分年付清,月利率‰,余额款本息共计(大写),每月月底前交付(大写)元,最后在 年月底前全部付清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
预付维修费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7.乙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付款
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继承法》向法院申请按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
8.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
9.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乙方分期付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0.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房售后维修费
甲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高层住宅%),提取维修费(大写)元,连同乙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高层住宅%)预付维修费 (大写)元,落实维修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11.上开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所有,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