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转让合同汇编 6 篇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 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xx 村委会虎山组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合理、高效开发使用山地造林,提高农林业综合开发效益,甲乙双方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互为互利的原则,并经甲方群众代表大会通过,甲方同意将原所承包大宗村委会虎山组所属的林地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转让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面积与四至:甲方林地(宗地名下字岭)面积 80 亩,(宗地名敢叉凹)面积 3
9 亩,(宗地名祖坟山)面积 2 亩,合计 2 3
该四至界限为:东至小路,南至小路,西至虎山村,北至何家山
第二条:转让期限:转让经营使用期限为伍拾年(自 xx 年 3月 日至 xx 年 2 月 28 日止)
转让期内山林地的经营使用权归乙方
第三条:转让金:转让金价格为每年每亩人民币贰拾伍元整,计人民币 26
第四条:转让金支付方式:该款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第五条:乙方在承包期满后,地面作物由乙方自行处理后归还甲方,甲方若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给乙方
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见证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见证单位(签字章): 合同签署日期:20xx 年 x 月 xx 日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 2 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 湘湖人家三期 编号为 389 的车位使用权(以下简称该停车位)转让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订立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