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担保 一、担保法律关系 讨论担保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确定诉讼主体,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主体 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接受担保的一方和提供担保的一方
接受担保的一方 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接受担保的一方是贷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
提供担保的一方 在担保借款合同的纠纷中,提供担保一方,在保证担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和质押担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他们一般是诉讼中的被告
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有资格限制的,对此《,担保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人
《担保法》第 7 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
依据《担保法》第 8 条、第 9 条、第 10 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抵押人必须是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人、处分权人或所有权人授权的人;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不能作为抵押人
根据《担保法》第 34 条第 5 项的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立抵押
这里,承包人既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土地的处分权人,仅是土地的使用权人,但因经发包人既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承包人便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财产所有权人的授权同意,应认为是抵押权利的让渡,实际上也是处分权的转让
在此种情况下,假如发生纠纷,因财产所有权人不是抵押人,而不能成为被告,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既然不能作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