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与县政府签定 2024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保证书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二)工作部署情况; (三)责任落实情况; (四)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情况; (六)行政许可情况; (七)基础管理情况; (八)应急管理情况; (九)事故查处情况; (十)工作创新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否决: 1、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包括职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及经济损失事故等); 2、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值的; 3、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未整改到位的; 4、瞒报、漏报事故的责任单位及对所属单位瞒报、漏报事故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主管部门; 5、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不达标”等次的
(二)计分办法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实行百分制考核
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占 60 分,工作完成情况占 40 分,工作创新情况为加分项
考核分为“优秀”、“先进”、“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自我考评与县检查督导相结合、核查资料与现场抽检相结合、半年考核与年终考评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以年终考核为主的方式进行考核
四、奖惩办法 (一)荣誉奖励
年终对仔细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且年度考核先进的,县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先进单位”称号,同时授予目标责任保证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
(二)物质奖励
对县政府通报表彰并授予“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先进单位”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目标责任保证人及有关人员的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1、乡镇排序第一名的,奖励目标责任保证人 5000 元;排序第二至第三名的奖励目标责任保证人 4000 元;排序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