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与县政府签定 2024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保证书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二)工作部署情况; (三)责任落实情况; (四)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情况; (六)行政许可情况; (七)基础管理情况; (八)应急管理情况; (九)事故查处情况; (十)工作创新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否决: 1、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包括职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及经济损失事故等); 2、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值的; 3、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未整改到位的; 4、瞒报、漏报事故的责任单位及对所属单位瞒报、漏报事故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主管部门; 5、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不达标”等次的。 (二)计分办法。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占 60 分,工作完成情况占 40 分,工作创新情况为加分项。考核分为“优秀”、“先进”、“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三)考核方式。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自我考评与县检查督导相结合、核查资料与现场抽检相结合、半年考核与年终考评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以年终考核为主的方式进行考核。 四、奖惩办法 (一)荣誉奖励。年终对仔细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且年度考核先进的,县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先进单位”称号,同时授予目标责任保证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 (二)物质奖励。对县政府通报表彰并授予“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先进单位”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目标责任保证人及有关人员的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1、乡镇排序第一名的,奖励目标责任保证人 5000 元;排序第二至第三名的奖励目标责任保证人 4000 元;排序第四至第五名的奖励目标责任保证人 3000 元。 2、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排序前五名的,按同上办法奖励。 3、对获得表彰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分别奖励 1000 元。 4、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保证人为各乡镇的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以及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 (三)全县通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将在全县予以通报,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承诺单位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