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2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法律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实行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根据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