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企业福利制度方案,建立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养老保险 1.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规定。 第三条企业财务状况较好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要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舞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 1.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企业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办理相应的手续。 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企业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失业保险 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生育保险 企业根据所在省的具体规定,按时为新入职员以及离职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的转入和转出。 第三章企业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七条退职养老保险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生活费。 第八条疾病保险 1.患病停工治疗在 6 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80%~100%的病假工资。 2.患病停工治疗在 6 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50%~60%的疾病救济费。 3.员工死亡,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企业 2 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 1 人,发给死者生前 6 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 2 个人,发给 9 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 3个人,发给 12 个月的标准工资。 4.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及在本企业工龄 5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3 个月;在本企业工龄 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 年以上及在本企业工龄 5 年以下的,医疗期 6 个月;在本企业工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在本企业工龄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为 12 个月;在本企业工龄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在本企业工龄 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2)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补发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企业工龄,每满 1 年增加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 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 100%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