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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就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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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就业的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农村人力资源十分丰富,外出务工已成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和推动农村经济进展的重要途径。当前,农民工大量返乡,一方面会给我市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就业总量带来新的压力;另一方面使以打工为生存手段的农民工重新陷入困境,进而给农村经济进展和社会安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农村稳定的社会问题。各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树立和落实科学进展观、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进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因势利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创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 XX 年,全市共需培训各类农民工 5 万人,其中劳动保障部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2.5 万人,农业部门阳光工程培训 2.2 万人,扶贫办雨露计划培训 0.3 万人。 农民工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根据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统一认定培训机构、统一出台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统一开展技能鉴定、统一检查考核验收“六统一”的原则,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涉及农民工的培训项目。根据“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县级整合” 的原则,将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统筹管理、叠加使用;对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 6 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组织在岗培训的,给予相应培训补助;同时,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紧紧围绕企业当地用工需求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组织各级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定向、定单式培训和上岗前培训,实现培训与上岗就业无缝对接。 三、制造岗位,着力吸收农民工转移就业 从 XX 年 3 月 10 日到 XX 年 4 月 10 日,开展为期 1 个月的农民工就业服务月活动。主要开展以下三项工作: (一)“农民工就业援助帮扶”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返乡农民工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将家庭困难的农民工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每一位重点援助对象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三个就业信息。重点做好农村“零转移农户”就业援助工作,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努力实现农村“零转移农户”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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