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进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规定(3200 字) 导语:为了进一步鼓舞和吸引外来投资,扩大出口创汇,加快进展开放型经济,推动漯河更快更好地进展,特制定本规定。下面是我编写的关于加快进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 鼓舞外商投资 第一条 鼓舞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经济实体。 第二条 鼓舞外商通过整体收购、购买股权和项目经营权、租赁、承包及其它方式,同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全面合作。 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财政奖励。 第四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的财政奖励。延长期满后,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超过10 年的,在享受完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 10 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 15%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地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40%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进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增加企业注册资本,其中属于外方投资的部分,按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财政奖励。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延续 5 年。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兴办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旅游景点开发项目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 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