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市场的管理,法律规范建市场行为,维护建市场秩序,保护建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和承包,以及有关中介业务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市场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建市场中的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计划、劳动、规划、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建市场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建市场应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应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 第五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市场活动中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 第二章 工程发包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未报建的建设工程不得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发包工作的,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报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工程项目发包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代理工程项目的发包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可以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发包给一个工程总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群体工程中的单体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总包单位。但不得将单体工程的设计分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单体工程? 实行总包的工程,发包单位不得指定发包单位。 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由发包单位主持,并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主的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的议标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个。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