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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供销企业认购和发行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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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供销企业认购和发行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我部已于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布了《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将国营供销企业认购和发行债券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 计 科 目 (一)将“204 国库券”科目改为“204 有价证券”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认购并已付款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但不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企业认购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应于交款时,借记或增记本科目,贷记或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3.企业收到归还的国库券本息,借记或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或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和贷记或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利息部分)。 企业收到债券的本息,借记或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或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贷记或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利息收入中应纳税金部分)、“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利息收入中应留给企业的部分)。利息收入中应纳税金部分应自“专项存款”科目转入“银行存款”科目(下同)。 4.企业将认购并已付款的债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记或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或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贷记或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所得收入大于债券本金部分视同利息收入应纳的税金)和“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所得收入大于债券本金的差额中应留给企业的部分)。企业实际收到的`价款低于债券帐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或增记“专项存款”科目,将帐面价值与实际收到价款的差额,借记或减记“专用基金”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或减记本科目。 企业接受转让的债券,应于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或增记本科目,贷记或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5.企业如先认购付款,后收到证券,以及以认购的债券作低押时,均应在专设的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6.本科目应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其他债券”等有价证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二)增设“522 应付债券”科目。 1.本科目核算发行债券的企业应支付的债券本息。 2.企业根据规定发售的债券,应于收到付款时,借记或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或增记本科目;企业支付受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或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或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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