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的一些问题关于试用期的一些问题最近几个朋友都问哦关于试用期的一些问题,哦把这些问题做了一个整理,一并解释一下吧:面试、试用、转正,是开始一份新的工作的必经三步
试用期是一个过渡: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对试用人员的思想品质、工作能力、是否胜任招聘岗位工作等方面的考察期;对劳动者来说,是对用人单位能否兑现招工时的承诺,能否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是否有兴趣长期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选择期(有点象试婚 )
关于试用期,常常出现的几种不法律规范现象有:1、合同期不包括试用期现在不少单位招聘人员,试用期过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包括试用期
也就是说试用期间,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仅仅有一份简单的《试用期协议》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者自入职始就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限应包括试用期
换言之试用期内也必须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
各地的劳动社会保障局都有统一法律规范制定的《劳动合同书》的样本,其中就有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条款
(《劳动合同书》的样本在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都可以查到
)2、试用期过长或者随意延长试用期哦见过有的单位竟然可以规定一年的试用期
然而实际上《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996 年原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制定了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延长试用期限,尤其不能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的上限范围
另外需要注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约定,不同意的也可以不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试用期的`约定有上限没有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