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内蒙古康 x 药业有限公司诉北京 xxxx 医药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 公司(本合同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原告内蒙古康 x 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 x 公司)诉被告北京天 x 方舟医药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x 公司),以及反诉原告天 x 公司诉反诉被告康 x 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康 x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敬光、赵金辉,天 x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炬平、委托代理人花新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 x 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天 x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签订合同,共同开发新药阿德福韦酯原料及片剂。双方约定由天 x 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和讨论实样,我方提供讨论资金和进行临床试验。之后,我方分两次向天 x 公司汇款 35 万元。在猎取药监局下发的临床批件后,天 x 公司没有提供讨论药物实样,讨论开发工作被再三延滞。2024 年 5 月,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阿德福韦酯胶囊取得国药准字生产批文并上市,片剂药也同时上市。因此,我们双方的合作讨论已失去意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新药讨论合同;2、判令天 x 公司立即返还我方交付的新药技术讨论资金 35 万元。 被告天 x 公司辩称及反诉称,康 x 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并无权要求返还讨论资金。我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获得了药监局的新药申报受理和临床批件。合同停滞系因康 x 公司违约,没有继续支付研发款项,致使合同开发进度受到影响,给我公司造成损失。根据上述事实,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我公司提出反诉,鉴于该药已于 2024 年 5 月 28日获得临床批件,根据合同约定,康 x 公司应在此后 10 日内支付第三期费用 15 万元,但康 x 公司至今未付,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康 x 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我公司第三期费用 15 万元。 反诉被告康 x 公司辩称,天 x 公司所述不实,请求驳回其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 年 4 月 15 日,康 x 公司和天 x 公司签订新药讨论合同书,约定合作开发新药阿德福韦酯原料及片剂,天 x公司向康 x 公司转让该新药临床前讨论资料,保证材料符合药监局对新药的审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