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关于一份劳动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案例如下:一女子与一事业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合同,因其事业单位管理方面原因,现女子欲离开此单位,拿回自己的人事档案及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因与其单位协商无果,特申请仲裁
确认合同无效
甲方退还乙方人事档案及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争议的焦点是:此合同是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在合同的第二页,内容是《说明》,其中的第二条:聘用合同一式 4 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个档案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签证后生效
甲方并没有送合同到同级人事部门签证,但此女子已经在此单位工作两年,现正准备离职,此劳动人事合同效力问题
观点一:此合同有效
虽然合同没有经过同级人事部门鉴证,但是已经实际履行两年合同有效
观点二:此合同无效,甲乙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笔者赞同观点二,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实行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