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国家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 央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国 资 委〔2008〕第 21 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第 21 号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结合集团公司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上级对下级的监管,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简称“四个凡事”); (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1 (四)服务与指导,协调与管理,监督与考核相结合;(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六条 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监管制度,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含直属企业)进行监管; 分、子公司对所属基层企业和控股企业进行监管;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管。第七条 集团公司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第八条 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第九条 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2(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条 企业、车间安全监察工程师、班组安全员组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