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日期:2014-08-05 浏览次数:122 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试行)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备案号:MZ2009-T-034—2009)为基本依据,规定了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评估对象、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及评估结果。一、评估对象本评估标准适用于需要接受养老服务的南京市老年人。二、评估指标(一)一级指标共 4 个,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认知能力、情绪行为、视听觉。(二)二级指标共 15 个,其中日常生活活动包括 6 个二级指标,认知能力包括 4 个二级指标,情绪行为包括 3 个二级指标,视听觉包括 2 个二级指标。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准参见附录 C“老年人能力评估分值表”。表 1 老年人能力评估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日常生活活动吃饭、穿衣、如厕、室内走动、洗澡、控制大小便认知能力近期记忆、程序记忆、定向记忆、判断能力情绪行为情绪、行为、沟通视听觉视觉、听觉三、评估实施(一)评估环境评估环境应安静、温度适宜、空气清新、光线明亮。(二)评估提供方1•评估机构应获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证或委托,至少应有 5 名评估员。2•评估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专业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获得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并经过专门培训获得评估员资格认证的人员。(三)评估方法1•每次评估至少由 2 名评估员同时进行。2•评估员通过询问被评估者(患病老人应处于医疗终结期)或照顾者,填写附录 A“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3•评估员按照《老年人能力基本信息表》进行逐项评估,评估完成后将数据录入全市统一的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评分,情况紧急时由评估员填写每个项目的评分,事后录入。老年人的能力等级,由两名评估员确认并签名,同时请信息提供者签名。4.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为动态评估,在接受养老服务前进行初始评估;接受养老服务后若无特殊变化,每六个月定期评估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评估,老年人能力变化信息由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或其他知情人员提供。四、评估结果(一)能力等级老年人能力等级根据其能力评估分值作出评定,评估分值由 15 个二级指标的分值累加确定,见表 2。各评估指标分值设定详见附录 C。表 2 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能力等级等级名称能力评估分值一级自理0〜5 分二级半失能6〜20 分三级失能>21 分(二)结果应用老年人能力评估是从老年人生活自理的表象方面作出的评估,用于确定养老服务的等级,当从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