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招商引资优惠规章制度 一、关于鼓舞投资的有关政策 第一条投资新建或并购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企业,从投产经营年度起 5 年内,前 3 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扶持企业;后 2 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 50%,由同级财政扶持企业。投产达效后 5 年内,参照该项目新增加的实缴增值税 15%测算额度,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扶持资金,用于企业进展。 第二条投资新建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净收益县级留成部分,县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数额确定补贴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补贴 42%;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补贴60%;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且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 万元以上的,补贴 80%。以上补贴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网改造及项目开发。符合聚鑫经济开发区产业布局,项目总投资在5000 万元以上,符合环保要求,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100 万元以上,自达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累计实现税收 3000 万元以上,由政府无偿提供用地。 第三条投资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政府按契税额度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条以高新技术成果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所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只要不超过 70%,工商机关准予注册。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至 2 亿元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竣工投产,行政事业收费减半收取;2 亿元以上的,免征行政事业费。 第六条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县政府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更优惠的政策。为鼓舞和推动全民创业,县内企业或个人投资新建的生产、经营、科技型企业同样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关于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奖励政策 第七条引进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项目,在项目投产纳税后,按厂房及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投资额度及企业缴纳的税金确定奖励额度,对项目第一引进人给予奖励,奖金及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支付。投资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 0.3%奖励;投资 2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 0.5%奖励;投资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 0.8%奖励;投资超亿元的,按投资额的 1%奖励,最高奖励 200 万元。以上奖励在当年兑现奖金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