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對無形資産會計對象的認識很不統一,原因之一在於沒有辨明企業無形資産的一般意義的對象與會計學意義的對象之間的差異
會計目標、會計要素確認標準以及信息成本的約束,使得會計報告中的無形資産對象的範圍小於企業全部(一般)無形資産對象的範圍
關鍵詞:無形資産會計對象隨著科技進步,無形資産在企業價值創造活動中的作用日益增加,成爲最重要的一種經濟資源,必須對其進行會計核算及信息披露
確定無形資産會計的對象是建立無形資産會計的前提
但是,縱觀不同國家的會計準則及不同的會計文獻,對無形資産會計的對象在認識上還存在較大出入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産》(1998年10月1日頒佈),無形資産是指爲用於商品或勞務的生産或供應、出租給其它單位使用、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資産
各個國家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産的定義與此相差不大,都強調其無實物形態、收益性、非貨幣性
但是,對無形資産對象,即其具體包含的項目,認識上存在一定差異
國際會計準則主要列舉了計算機軟件、專利、版權、電影、客戶名單、抵押服務權、捕撈許可證、進口配額、特許權、客戶或供貨商的關係、客戶的信賴、市場份額和銷售權等項目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專有技術和商譽
相比而言,一方面,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無形資産範圍小得多;另一方面,我國企業的無形資産包括西方國家企業所沒有的土地使用權、採礦權及其它自然資源的使用權
美國企業會計確認的無形資産包括專利權、專利申請書、專營權、營業證協議、使用權協議、雇傭合同、租賃權利、設計權、技術圖書收藏、懸案合同、用水權、不競爭協議、約束性協議、技術支持協議、電子計算機軟件、商標和牌子名稱、技術竅門、完備的組織和職工隊伍、市場地位、聲譽、紮下根基的坐落地點、機要加工法和配方、推銷機構和商譽的其它要素等(西德尼•戴維森,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