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律师版(精选 7 篇) 合伙协议书律师版 1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合伙经营 xxx 食品有限公司(暂定)一事达成一致,为保证合伙事务顺利执行,特订立协议如下,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一、一般约定 第一条本协议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 第二条本协议所约定的个人合伙经营范围为 xxx 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品牌下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本协议所约定的火锅店字号为“xxx”。 第四条本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自本协议签订生效时起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无合伙人提出终止合伙的,则继续经营,也可以根据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终止经营期限,并进行清算。 二、合伙人出资 第五条本协议所约定的经营项目以现金出资和技术入股方式,出资方式: 1、甲方:(1)出资额为元(大写:),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 (2)以技术入股,占总股份的%; 2、乙方:出资额为元(大写:),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 3、丙方:出资额为元(大写:),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现金投资占总股份的%,技术入股占总股份的%。 以上所述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币种为人民币。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人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人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 第六条利润分配根据各合伙人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特别注明:第一个火锅店利润分配时,以技术入股的(即甲方),先分配净利润的%后,剩余利润按各合伙人占股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本协议所称利润是指火锅店在扣除日常开销、税费、职工工资及相应应付款后的净利润,净利润原则上按月分红。 第八条火锅店开业的前 3 个月不进行利润分红,第 4 个月开始进行利润分红,流动资金应保证在万元以上,月底结算时,流动资金不足万元时,原则上不进行分红,该月的净利润应逐月累计,至净利润超过万元时,在当月将超出的部分进行全额分红。 第九条每月五日为分红基准日,基准日后三日内,总经理应将合伙人上月应得分红汇入各合伙人指定的账户。当月如遇清算,则当月利润随清算时一并分配。 第十条火锅店如发生亏损和其他原因对外形成债务的,首先由火锅店自有资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对外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由各合伙人根据股份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因承担连带责任导致承担了其他合伙人应承担份额的一方,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