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解除的情况有哪些 合伙合同解除有哪些情况 1、合伙合同的终止 合伙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合伙的解散,即合伙企业解散导致合同终止
根据《合伙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合伙合同定有存续期间的,则于该期间届满时,合伙即归解散
但若合伙合同所定的期限届满后,合伙人仍继续其事务的,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合伙合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合同中约定有合伙解散事由的,当该约定事由出现时,合伙也就解散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系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成立,当然也得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解散
不论合伙合同是否定有存续期间,均可因合伙人的全体同意而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所谓合伙合同所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包括自始不能完成及中途不能完成
合伙皆有其存续目的,若其目的已达到或确定不能达到,合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理应解散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合伙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合同终止后,须进行清算
合伙的清算是合伙解散,了结合伙法律关系,以消灭合伙的程序
根据《合伙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清算的内容 清算人执行的清算事务包括了结进行的业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及分配剩余财产等
根据《合伙法》第六十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