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终止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典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
假如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纳恢复原状
当然假如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
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
这类情况主要有: 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
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
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
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
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比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假如返还将损害第三人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假如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
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
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假如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
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
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假如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