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协议书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协议书协议人:XXXX,男,XX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住 XXXXXXX,身份证号:XXXXX。(以下简称甲方)协议人:XXXX,女,XX,X 族,XXXX 人,现住 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于 XXXX 年起至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于 XXXX 年生育长女 XX,现年 XX,XXXX 年 X 月生育次女 XX,现年 X 岁。XXXX年 X 月份生育次子 XXX,现年 XXX。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完全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必要。经双方协商,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各自生活,互不干涉。二、甲、乙双方同居中期间财产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干涉。三、甲、乙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甲方所产生的债务由甲方自行偿还;经双方确认,乙方在与甲方同居生活期间无债务,若乙方有债务,由乙方自行偿还。四、甲、乙双方生育长女 XXXX、次女 XXXX、次子 XXXX 均由甲方自费抚养至成年。五、在不影响 XXXX、XXXX、XXXX 的学习、生活的前提下,甲方应确保乙方探视子女 XXXX、XXXX、XXXX 的权利。六、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事捺印后,任何一方不得借故干涉对方的人身自由权利,否则,受害方可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致害方承担。七、本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附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判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