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构学习法在法学教学的价值 同构学习法,是指用一个领域的知识去解释另一个领域的现象,解决另一个领域的问题和理解另一个领域难点的学习方法
制度同构理论在解释现代组织同质化原因及其决定因素的同时,也开辟了根据“趋同现象”进行讨论的新视角[1]
一、同构学习法的理论与实践进展状况 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怀尔斯教授就用自己讨论的数学领域知识帮助人类解决了三百多年都没有解决的费马大定理
怀尔斯讨论的领域看似跟费马大定理没关系,却可以提供相互解答的参考资料
爱因斯坦曾提到他时常将自己思维结构中的一些心理元素,如记号、意象等任意同构、组合以再生
这种同构思维也许就是制造性思维的主要表现形式
尽管同构学习法在全球范围科学和社会实践中广受青睐,但是对其系统讨论的文章却很少
从哲学角度讲,所谓“同构性(Isomorphism)”,是指两个命题或两个系统之间结构相同或性质的一一对应
它是指一种“制约性过程”(ConstrainingProcess)即有一种力量在相同环境制约条件下能够促使某一单元与其他单元变得相似[2]
分析哲学认为,同构也是一种结构上的等同,是一种在经过解释的语言之间的关系,因为它们具有相同的结构或逻辑形式
心理学认为,同构性是对每种感知都存在类似感知神经生理学表示的一种假设
不仅两个或多个物理实体的所有部分,数学或逻辑陈述、问题或语法形式之间的完全对应或匹配可称作“同构性”,在经验主体与感知对象客体之间的形式结构相互契合、完全对应的关系,也可称作“同构性”
生物学认为,同构思维具有引发人类模仿镜像神经元的脑神经生理方面的物质基础[3]
人类头脑中最基本和常见的思维活动就是同构推演,换句换说,以联想的方式来衍生新的概念是全人类在没有演绎法前的通常思维方式
从人类共同具有的记忆类推思维可派生出普适性“同构认知假设”,这是一种最便捷的从已知推未知、从自身经验外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