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抚恤规定及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损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
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 59 条第 4 款的规定办理
基本薪资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 30 个基数为限
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 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 310 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明知危险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 2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 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 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 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 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
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项各顺序内的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
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须具声明书
第十条 遗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褫夺公权终耳者
犯内乱罪、外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