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中国银监会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五条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行、分行、支行的三级管理体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二章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
上款所称省内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跨省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范围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城市商业银行在异地初次设立分支机构,只能设立分行,在新设分行正式营业一年后,可以按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同城支行
第八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行,其监管评级应当在二级(含二级)以上;但城市商业银行在省内实行联合重组后,其监管评级达到三级的,可以在省内尚未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城市设立异地分行
上款所称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对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及经营状况进行的评级
第九条城市商业银行省内设立异地分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运作、分工明确、有效制衡,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
董事会下设独立的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