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能行使代位权 一、哪些情况下能行使代位权 1、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
假如两项债权其中一项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
假如债权的无效、被撤销是由次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则债权人仍可行使代位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只要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怠于行使”
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之列
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附条件的债权,条件成就前,效力尚不发生,鼓无代位权成立之可能
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为必要条件,因为有些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之时正是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届满之时,若要求债权人债权到期,则已无代为之可能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债务人的财产若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自无代位之必要
那么,当债权人对其债权已经设立了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担保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就不成立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