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有权请求离婚赔偿 哪些情形下有权请求离婚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
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假如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受害方受到了损害
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假如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
假如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假如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在一审时假如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 1 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知识延伸: 离婚损害赔偿如何举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使无过错方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但无过错方要获得赔偿的举证责任难
笔者认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很多无过错方很难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证据如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为此因无过错方举证不合法,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不支持
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对非法证据不能全部否定,在查证属实的前提下应予认可,仍应作为证据采纳
但对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适当放宽无过错方举证责任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