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装修合同 12 篇 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 下面是我整理的商品房装修合同 12 篇 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欢迎参阅。商品房装修合同 1 上诉人(原审被告):XX 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XX 市 ZZ 区美湖路 ZZ 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Z 女士 地址:XX 市 XX 区 XX 街 原审被告:XX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XX 市 XX 区 XX 东路 XX 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 XXV 置业顾问有限公司、XX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特提起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项下的装修咨询义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上诉人委托合同项下义务为提供装修咨询服务,而不是进行实际的装修施工。 其次,上诉人已经为许华提供了 XX 苑精装修选集。该选集根据不同户型及各个类型的潜在客户群,分别制作了不同风格及多元功能的装修方案,该选集并附有各方案项下之图纸,可以说,上诉人已经充分、有效、善意的履行了装修咨询义务。 最后,至于装修方案最终未能付诸实施,原因并不在上诉人或者同洲公司,而在许华,原因正是许华不履行认购书、拒绝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的装修咨询义务。 原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定,系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不存在单方解除的前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了错误判决。 前已述之,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那么,根据合同法第 405 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酬劳……”及合同约定,上诉人就应该依约足额相应酬劳,事实上,许华也付清了相应的装修咨询酬劳。因此,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客观上不存在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前提。 反观原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与许华之间就装修咨询事项的委托关系的情况下,迳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支持了许华解除合同的.诉求,系属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