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三条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
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由单位党委行使纪检职能;下属各单位党委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公司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公司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做好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九)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局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主官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第八条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