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戴荣胜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抵押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清偿债务以合法拥有的座落在南安市康美镇赤岭村南国用(籍)第 00090244 号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方提供经济担保
其四至为:东邻规划路;西邻杂地;南邻康福公路;北邻杂地;抵押土地面积 5296
00 平方米,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使用日期为 2043 年 02 月 27 日
地上建筑物建有仓库厂房等一并作为抵押物
二、担保范围:1、抵押借款的贷款本息
2、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3、甲、乙双方应缴纳的税费
4、其它三、抵押期限及抵押额:甲方以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于乙方,期限 月,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抵押地块经评估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权抵押出让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同意以土地使用权总地价的 %,折合人民币 元,大写,为最高额贷款付给乙方
2四、民事责任:1、甲方对产权的责任
抵押期间,甲方应维护抵押地块土地使用现状的完好
乙方有权按抵押合同约定,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使用状况
2、甲方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的土地出租、变卖、赠与、调换,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和再次抵押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办法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
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乙方赔偿,并支付乙方主合同借款总额 20%的违约金
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可提前收回借款
六、抵押物的处分: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期满,抵押人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占有或处分土地使用权时,处分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