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合集五篇土地租赁合同 篇 1 甲方: 乙方: 就乙方向甲方意向租用位 XXXXXXXXXXXX 平方米土地,用于经营 XXXXXXXXX 项目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意向: 一、甲方同意在乙方成功取得 XXXXX 经销权时,将甲方位于 XXXXXXXXXXXXXXXX 平 方 米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租 给 乙 方 经 营XXXXXXXX 专卖店; 二、意向租用期限不抵于 12 年,具体期限及租金价格在正式租赁合同签订中另行商定; 三、甲方负责办理好与土地使用权转租的一切手续关系; 四、甲方同意乙方优先购置此地块,土地价格优惠; 五、本意向书在签字 3 个月后,若乙方无任何进展,则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六、本意向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XXXX 年 XX 月 XX 日土地租赁合同 篇 2 我公司近日签了两个租赁合同:一个是土地租赁合同,合同金额 1000 万元,租赁期限 10 年
另一个是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 3000 万元,租赁期限 5 年
请问,土地租赁合同是不是和房屋租赁合同一样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需要计贴印花税
土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不一样,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具体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纳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由于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