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分析(2024年版)》》》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法学的含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分析】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法学首先是一门科学。科学作为一个普遍性的概念,用于指称人类的一种专门性研究活动和知识,而不仅仅是以自然科学作为唯一的存在方式与判断标准。人类迄今为止拥有的知识,按照构成和存在方式的不同,大致可以归结为三种不同形态,即有关社会的、有关人文的和有关自然的各种知识门类。因此,按照这种对知识形态的概括,人们一般将科学划分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在这一分类标准下,我们把法学界定为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研究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因此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同时,法律又是人们生活意义的规则体现,法学要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所面临的问题,要为人们在规则下生活提供精神导向,因此又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法学的分支学科,比如,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执法学、司法学、监察法学等;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法教义学和法学交叉学科。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分析】法学是以法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社会有了法或法律现象,就有了关于这些现象的思想、观点,但不是一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法学的产生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首先,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谈到法学的产生时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在中国,法学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相当的发展,出现了法家、儒家等许多直接或间接探讨法律问题的学派。在西汉中期以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法学衰微。鸦片战争以后,法学领域开始传入一些西方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法学派别,编写了法学著作。中世纪欧洲,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12世纪至16世纪是300《《《第二部分2024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大纲分析/法理学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要求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之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其中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它们为法学研究积累了大量的资料,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合理的理论观点。三、西方主要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其他法学流派【分析】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是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称为三大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其中,尤以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影响最大。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等人本主义法律观,崇尚自由平等,主张天赋人权。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